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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1 2010-08-12 12:48

紅樓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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俞平伯校改紅樓夢凡例

《紅樓夢八十回校本》,俞平伯校訂,王惜時參校。一九五八年人民文學出版社初版,一九六三年二印時正文略有修訂。

校改紅樓夢凡例

(一) 說明
⒈以戚本為底本,以脂庚本為主要校本,定為新本,而以其他各抄本參校之,不得已則參考刻本
⒉所謂改字,實兼指改字、增字、刪字、鉤乙字句而言。
⒊無論改字與否均作校勘記。校勘記省略之例另見下。

(二) 改字之例
⒈底本明顯錯誤處均改字。
依各本改字的次序大致如下,但斟酌情形加以移動。
庚辰己卯甲戌甲辰殘本程甲及其他

⒉最明顯的訛文得不據版本逕直改字。
⒊底本校本均誤,而校者考知其當作何字者改字。
⒋實係錯誤而各本俱無可據改,則以意改字。在依各本改字的情形下,意改列為最後。意改之字用方括弧示之。
⒌底本雖無明顯錯誤,但他本別作較佳者,得改字。
⒍底本雖不發生問題,而主要校本及其他校本文字相同(例如庚辰己卯甲辰三本同),得改字。
⒎為求前後一致,若前文已據某本改字,在相同情形下的後文得逕直改字。

(三) 不改字之例
⒈底本無誤或無問題,俱不改字。(例外見上節⒌⒍)
⒉專名或名物之類可以並存者,不改字。
⒊字體異寫,或用字偶別無關宏旨者,不改字。(例外見上節⒎但經過後來統一字體,此條不全適用。)

(四) 校勘記省略之例
⒈底本不誤而校本訛誤,一般的不作校記,但亦有注明者。
⒉文字小節過於瑣屑者,不作校記。
⒊改正很明顯的錯字,或為前後統一字體,不作校記。
⒋字體異同,不悉作校記。(若認為稍有關係,或可存原作之真實面目者,亦間作校記。)
⒌校勘以抄本為主,依據刻本改字,始引刻本。其他不引,亦有間或注明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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